法保

CL-82

香港 · 2017 · 簡易罪行 · 日常陷阱

CL-82 · 香港 · 2017

日常陷阱

一蚊紙皮,六個執法人員

75歲拾荒婆婆中環碼頭「賣」咗一蚊紙皮,被票控+——30蚊,佢袋裡淨係得34蚊

一個外傭放低一蚊,攞走兩個紙皮箱——錢一落地,六個職員即刻圍埋嚟。75歲朱婆婆嘅「一蚊生意」,最高可以罰五千兼坐一個月。

第一刀 // THE STORY

講故事

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,星期日,中環碼頭對開。75歲嘅朱婆婆推住一架問朋友借番嚟嘅手推車,好似平日咁喺嗰帶拾紙皮。佢唔領綜援,靠住每月千二蚊生果金同執紙皮維生——紙皮攞去回收商嗰度,一公斤先至得五毫子。嗰日有個外傭行埋嚟,話想要兩個紙皮箱。婆婆冇乜所謂,叫佢攞。外傭見攞咗人嘢,就放低咗一蚊。

嗰一蚊一落地,六名職員即刻現身,將婆婆團團包圍。佢哋話:人贓並獲,你賣一蚊都係無牌小販。婆婆求情,話執紙皮之嘛,又唔係做小販——冇用。票控兩條:(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Cap. 132 第83B(1)條,初犯最高罰款$5,000兼監禁一個月),加埋(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Cap. 228 第4A條)。佢連人帶貨被帶去,再去警署。手推車連紙皮被扣起,警方收咗佢30蚊——佢成個身家得34蚊,交完,淨番4蚊搭車返柴灣。案件原定六月二十一日喺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
呢單「一蚊」一見報,全港嘩然。點解?因為法律上佢哋冇捉錯——條例入面「」唔使你開檔叫賣,一手交錢一手交貨,一蚊都係交易。但常識話俾所有人知:一個唔肯領綜援、有骨氣到自己捱嘅75歲婆婆,唔係小販。東區區議員黎志強幫佢寫求情信,立法會議員楊岳橋、譚文豪約十個人,六月十九日朝早直接殺上總部抗議,遞交一萬四千個聯署簽名,要求撤控。

同一日傍晚,政府跪低。宣布:徵詢意見之後,「考慮到涉事人嘅背景」,決定——兩條罪一齊撤,婆婆唔使再上庭。第二日六月二十日,佢去到中區警署,攞番架手推車、嗰疊紙皮,同埋嗰30蚊。婆婆著住風褸戴住口罩見記者,講咗一句:「你告我,唔用罰錢,我便安樂了。」記者問佢會唔會要道歉,佢話:「算啦!算啦!」但係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回應事件嗰陣,只係話前線人員有執法責任、會檢討指引——被追問會唔會向婆婆道歉,佢答:「無補充。」

呢單案從來冇開過庭,冇判詞、冇定罪——但佢係香港執法史上最貴嘅一蚊。佢教識大家兩件事:第一,「」嘅法律定義闊到超乎想像,拾荒者收人一毫子都可能踩線;第二,檢控係酌情嘅——告唔告,從來都係人嘅決定。法律冇改過一個字,改變結局嘅,係一萬四千個簽名。

// VERDICT · 故事講完,落判

最終裁決

未開審已撤控——徵詢意見後,2017年6月19日撤銷及兩項檢控

定罪罪名 CHARGES

  • :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Cap. 132) 第83B(1)條——初犯最高罰款$5,000及監禁1個月(另可按日罰款$300)
  •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():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(Cap. 228) 第4A條——當時最高罰款$5,000或監禁3個月

刑期 / 賠償 SENTENCE

無刑罰:撤控後獲發還$30、手推車及紙皮(2017年6月20日於中區警署取回)

其他 NOTES

原定2017年6月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,未開審。聲明指撤控係徵詢意見後、「考慮到涉事人背景」嘅決定;食衛局局長高永文拒絕道歉(「無補充」)

// 警察執法精選 · POLICE POWERS

警察合規執法 · 越界嘅代價

警察查案有權,但權有邊界。邊界一過,辛苦儲返嚟嘅證據可以成場報銷——呢個精選輯入面嘅卷宗,全部都係辯方捉住警方越界而贏。

香港

《警隊條例》(Cap. 232) s.50: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拘捕;s.54: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截停搜查。拘捕後要盡快警誡(「唔係事必要你講,除非你自己想講……」),被捕人有權保持緘默、有權搵律師。

香港

口供必須出於自願——Ibrahim 規則:由恐懼、利誘或壓迫逼出嚟嘅招認,法庭要喺「審中審」(voir dire)後排除。但要留意:香港冇英國 PACE 嗰套明文排除規則,非法取得嘅實物證據(例如非法搜屋搵到嘅毒品)一般仍然呈堂,法庭只有有限酌情權。

加拿大

《權利及自由憲章》s.8: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扣押;s.9:免受任意拘留;s.10(b):被捕或被拘留時,有權立即知悉並諮詢律師。入屋拘捕原則上要有手令(Feeney 案確立,國會其後立法做咗「Feeney warrant」制度)。

加拿大

違憲取得嘅證據,法庭按 s.24(2) 同 R v Grant 嘅三步測試決定排唔排除:違規有幾嚴重、對被告憲法權利影響有幾大、社會對秉行公義嘅利益。嚴重違規(例如 Mann 案伸手入袋)→ 證據排除 → 控罪撤銷。

英國

PACE 1984 一套規管截查、拘捕、羈留、問話;s.78 賦予法庭權力排除「會令審訊唔公平」嘅證據。放蛇如果由「提供機會」變成「製造犯罪」(entrapment),法庭可以裁定濫用程序,直接終止檢控(Loosely 案確立)。

邊度越界 → 邊度報銷(全部係真實案例)

逼供 / 未經警誡下問話

口供經審中審排除,控方案件散band(香港 Ibrahim / 黃錦明案,CL-18)

無手令入屋拘捕兼搜證

證據按憲章 s.24(2) 排除,二級謀殺定罪撤銷(加拿大 Feeney,CL-24)

截查時保安搜身超過範圍(伸手入袋)

搜出嘅毒品排除,被告即時脫罪(加拿大 Mann,CL-23)

放蛇放過龍,慫恿他人犯案

檢控被裁定濫用程序,直接終止(英國 AG Reference No.3,CL-25)

第二刀 // THE ANATOMY

訴訟解剖

結果先行——再落刀拆爭點、雙方策略、關鍵一招。

//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

2017年6月19日徵詢後撤銷全部檢控;6月20日朱婆婆喺中區警署取回手推車、紙皮及$30。無定罪、無罰款、無案底。食衛局局長高永文拒絕道歉。

// 法律爭點 ISSUES

」?條例係咪真係咁寫?

// 雙方對壘 STRATEGIES

原告方

執法方嘅邏輯直線:職員目擊金錢交易(外傭放低$1、攞走紙皮箱)→ 即場包圍 → +兩罪並票控 → 檢取手推車同紙皮作證物 → 帶署再轉警署發告票。整套動作按足Cap. 132賦予嘅權力做——包括無手令拘捕。程序上無懈可擊,情理上滿盤皆輸。

被告方

婆婆冇律師、冇法律策略,只有三樣嘢:一,講真話——佢唔係做小販,係外傭自己放低一蚊;二,搵區議員黎志強幫手寫求情信、向傳媒講出實情;三,佢嘅背景本身就係最強求情——唔肯領綜援、自食其力、長期病患。呢三樣嘢加埋一萬四千個聯署,逼使控方自己重新計算「公眾利益」呢條數。

關鍵一招 KEY MOVE

扭轉乾坤嘅唔係法庭入面嘅法律爭議,係法庭外面嘅時間差:提堂日係6月21日,聯署同上總部抗議係6月19日朝早——抗議完幾個鐘,傍晚即宣布撤控。民意搶喺開審之前到達,案件就永遠到唔到法官手上。

// FIELD GUIDE · 法寶貼士

法寶貼士

呢類案例離你最近——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、點留證、點搵幫手。

//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

01

拾荒者注意:收人任何金錢(就算一毫子)交換執返嚟嘅物品,法律上已可構成「」——要賣就攞去回收商,唔好喺街頭一手交錢一手交貨。

02

被票控:佢哋須出示委任證,你有權睇;同被扣物品,撤控或審結後可以取返——記住問清楚邊間警署、幾時攞。

03

遇上唔合理執法:即刻搵區議員、立法會議員同傳媒——本案證明,提堂日之前嘅輿論壓力,可以令控方自己撤控。

04

「」(Cap. 228 s.4A) 好易中:喺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已經入罪,唔使真係擋住人哋行——手推車泊喺行人路邊都係風險位。

數據一覽 STATS

本案關鍵數字:涉案金額 $1; $30(佔婆婆身上全部身家 $34 嘅 88%);包圍佢嘅職員 6 人;聯署要求撤控 1.4 萬人;由票控(6月11日)到撤控(6月19日)只有 8 日;初犯最高罰款 $5,000 兼監禁 1 個月。

來源:見上文括號註明 · 數據只供參考,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

第三刀 // PARALLEL UNIVERSE

平行時空

純屬推論

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,結局會唔會改寫?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——唔係史實。

現實 REALITY

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,係上面嗰個故事。

平行時空 ALT

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:如果嗰個外傭冇放低嗰一蚊、純粹講聲「唔該」就攞走兩個紙皮箱——咁就係饋贈,唔係,Cap. 132 第83B條根本無從入手,因為條文罰嘅係「售賣」,而冇金錢交易就冇售賣。換句話講,成單案嘅罪與唔罪,係掛喺一個外傭嘅禮貌上面。再推前一層:如果職員當日用番條例入面一貫嘅「乾貨先警告後檢控」做法(小販管理工會自己都承認乾貨一般咁處理),呢單轟動全港嘅「一蚊案」根本就不會存在。

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,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、證據同法庭。

第四刀 // VERIFICATION

驗明正身

冷知識 FUN FACT
朱婆婆嘅全部身家係34蚊——30蚊,即係話政府問佢按咗佢身家嘅88%。有網民計過:對一個億萬富翁嚟講,同等比例嘅「」係成億計。呢單案之後,「你賣1蚊都係無牌小販」成為香港執法涼薄嘅金句;而婆婆嗰句「你告我,唔用罰錢,我便安樂了」,就係最平民嘅勝利宣言。

待核實事項

本案未開審已撤控,故無判決書、無案號,judgment_url 為 null;全部事實以 2017 年 6 月 TVB、大公報、香港商報等報道為本。部分細節(如外傭國籍、婆婆住柴灣興華邨、胸口腫瘤等)源自區議員黎志強嘅引述,未經法庭驗證。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4A條嘅罰款上限於其後修訂為 $25,000(2017年案發時為 $5,000 或監禁3個月,依2015-16年度立法會答覆)。官方撤控聲明原文未見於政府新聞處檔案,內容按各報轉述。

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