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刀 // THE STORY
講故事
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,星期日,中環碼頭對開。75歲嘅朱婆婆推住一架問朋友借番嚟嘅手推車,好似平日咁喺嗰帶拾紙皮。佢唔領綜援,靠住每月千二蚊生果金同執紙皮維生——紙皮攞去回收商嗰度,一公斤先至得五毫子。嗰日有個外傭行埋嚟,話想要兩個紙皮箱。婆婆冇乜所謂,叫佢攞。外傭見攞咗人嘢,就放低咗一蚊。
嗰一蚊一落地,六名職員即刻現身,將婆婆團團包圍。佢哋話:人贓並獲,你賣一蚊都係無牌小販。婆婆求情,話執紙皮之嘛,又唔係做小販——冇用。票控兩條:(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Cap. 132 第83B(1)條,初犯最高罰款$5,000兼監禁一個月),加埋(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Cap. 228 第4A條)。佢連人帶貨被帶去,再去警署。手推車連紙皮被扣起,警方收咗佢30蚊——佢成個身家得34蚊,交完,淨番4蚊搭車返柴灣。案件原定六月二十一日喺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呢單「一蚊」一見報,全港嘩然。點解?因為法律上佢哋冇捉錯——條例入面「」唔使你開檔叫賣,一手交錢一手交貨,一蚊都係交易。但常識話俾所有人知:一個唔肯領綜援、有骨氣到自己捱嘅75歲婆婆,唔係小販。東區區議員黎志強幫佢寫求情信,立法會議員楊岳橋、譚文豪約十個人,六月十九日朝早直接殺上總部抗議,遞交一萬四千個聯署簽名,要求撤控。
同一日傍晚,政府跪低。宣布:徵詢意見之後,「考慮到涉事人嘅背景」,決定——兩條罪一齊撤,婆婆唔使再上庭。第二日六月二十日,佢去到中區警署,攞番架手推車、嗰疊紙皮,同埋嗰30蚊。婆婆著住風褸戴住口罩見記者,講咗一句:「你告我,唔用罰錢,我便安樂了。」記者問佢會唔會要道歉,佢話:「算啦!算啦!」但係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回應事件嗰陣,只係話前線人員有執法責任、會檢討指引——被追問會唔會向婆婆道歉,佢答:「無補充。」
呢單案從來冇開過庭,冇判詞、冇定罪——但佢係香港執法史上最貴嘅一蚊。佢教識大家兩件事:第一,「」嘅法律定義闊到超乎想像,拾荒者收人一毫子都可能踩線;第二,檢控係酌情嘅——告唔告,從來都係人嘅決定。法律冇改過一個字,改變結局嘅,係一萬四千個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