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刀 // THE STORY
講故事
二〇二四年十一月,維港好熱鬧。解放軍海軍海南艦同長沙艦訪港五日,分別泊喺西環招商局碼頭同昂船洲海軍基地,海旁逼滿咗去打卡嘅市民同遊客。
一個18歲嘅本地後生仔(據被捕當日嘅報道,姓王),都帶埋佢部無人機去咗堅尼地城海旁——佢想由半空影軍艦。問題係,民航處一早已經因為軍艦訪港,喺招商局碼頭一帶劃咗「臨時」;而就算冇軍艦,維港兩岸由堅尼地城、西九龍一直去到西灣河,本身已經係。即係話,佢企嘅嗰個位,日日都係禁飛。
十一月廿三日,部機啱啱升空,警方已經出現。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即場拘捕佢,檢走部無人機。同一個周末,仲有一個35歲嘅男子做咗同樣嘅嘢,一樣被捕。
上庭嘅時候,後生仔嘅講法好直接:我唔知呢度係禁飛區。聽落好似好合理?但係《小型無人機令》(第448G章)嘅玩法係咁嘅:規矩係入面,未經許可放機即屬犯罪;例外係你事先拎到民航處許可;常識係——「唔知」唔係例外。警方講到明:不了解「」並非辯護理由。呢個道理同「唔知呢度係雙黃線」一樣,法例假定你有責任自己查清楚——民航處個網站同App擺到咁方便,就係要斷咗「唔知」呢條橋。
二〇二五年三月廿六日,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佢三項罪名全部成立:未經許可在內進行飛行、未有為其無人機註冊而進行飛行、未有註冊為而進行飛行。三條都係《小型無人機令》嘅基本門檻——一禁飛、兩註冊,佢一次過踩晒。呢啲罪行一經定罪,最高可以罰款十萬元兼監禁兩年。具體判咗幾多,公開報道去到定罪就停咗,冇跟進落去;但係「罪名成立」呢四個字,已經實實在在落咗喺一個18歲青年嘅刑事紀錄度。
消委會後來引用警方數字:截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尾,涉及《小型無人機令》嘅案件有64宗,最常見嘅正正就係冇註冊同喺放飛。自保方法其實三十秒搞掂:放機之前,開民航處嘅「」網站或App,睇一睇嗰幅無人機飛行圖——紅色嘅地方,部機就擺返落袋。十萬罰款加兩年自由,換一張軍艦相,呢條數點計都唔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