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刀 // THE STORY
講故事
2021 年 3 月 17 日早上,東涌文東路體育館訂場處外嘅長櫈,范敏怡坐喺度,冇戴口罩。一個輔警行埋嚟警告兼解釋法例——佢喺警員在場嘅大約 38 分鐘入面,由頭到尾拒絕戴返。於是佢收到一張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佩戴口罩)規例》(第 599I 章)嘅:$5,000。呢度係成個制度嘅關鍵——乖乖俾咗,唔使上庭,唔留案底,件事即刻完。
但佢唔肯俾,決心抗辯:戴口罩令佢皮膚敏感、呼吸困難;佢唔係帶菌者;佢拎綜援,警察應該搵社工跟進。審訊喺暫委裁判官李卓慧席前進行,問題出喺證據:皮膚紅腫嘅相片係 2020 年 6 月同 8 月影嘅,離案發成七個月;呼吸困難嘅「病歷」係 1998 至 99 年嘅事;冇醫生證明,佢仲話皮膚敏感「唔係病」,係常識,唔使醫生紙。裁判官一個理由都唔收,裁定罪名成立。
跟住先係最辣嘅一鑊。規矩係:限時內俾 $5,000,唔檢控;例外係你可以通知當局抗辯;但常識冇話你知嘅係——打輸咗,而法庭認為你嘅辯護理由屬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,規例附表 2 第 12(3) 條規定,裁判官必須另處同定額罰款相等嘅。必須——即係冇酌情權,想手下留情都唔得。結果:$5,000 定額罰款 + $5,000 + $500 = $10,500,三個月內找數。
佢上訴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HCMA 554/2021)。仲有段插曲:2022 年 1 月 10 日聆訊當日,佢喺法庭入面除低口罩堅持唔戴,聆訊被迫押後,之後改以書面處理。2022 年 6 月 21 日,黎婉姫法官頒下判詞([2022] HKCFI 1760):定罪、判刑、命令三項上訴全部駁回——裁判官「依法有據」,法例寫明佢冇得唔咁判。其實佢贏過一次:另一單案(WKFS 22/2021),另一位裁判官睇過佢案發前後影嘅相片,疑點利益歸被告,判無罪。但嗰單係嗰單,呢單係呢單——每場官司,證據都係重新嚟過。
故事未完。後來嘅判詞透露,佢前後三次同類定罪(2021 年 11 月一單、2022 年 11 月兩單),每單罰 $10,500——佢一仙都冇交。2023 年 2 月 3 日,欠繳嘅代價嚟到:三項罰款各判監 21 日,。一張 $5,000 告票,落腳點係監房。去到第四單(巴士上唔肯戴,話自己食緊腰果、做緊運動),裁判官余俊翔認為抗辯只係「近乎」瑣屑無聊,搵到空間唔判,罰 $8,000 准分期。佢再上訴,2024 年 1 月 8 日游德康暫委法官駁回([2024] HKCFI 113)——游官仲話佢個人其實認為啲理據「屬無理取鬧」,只係冇法理基礎干預原審。
呢單案嘅真正主角唔係范敏怡,係個制度:定額罰款本來係「俾錢了事」嘅交易——你俾 $5,000,政府慳公帑,你慳案底。你一抗辯,個閘就閂埋:輸咗,雙倍加,裁判官依法冇得保你;唔找數,下一步係坐監。香港律師會會刊 2023 年專文檢討嘅公平性——唔認罪唔應該係加罰嘅理由。但喺制度改變之前,收到告票嗰一刻,往往已經係你最平嘅結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