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保

CL-84

香港 · 2022 · 簡易罪行 · 日常自保

CL-84 · 香港 · 2022

日常自保

$5,000 變 $10,500 再變坐監:一張口罩告票越鬧越大

皮膚敏感抗辯被裁定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——定額罰款案,裁判官連想輕判嘅酌情權都冇

一張 $5,000 嘅口罩告票,俾咗就乜事都冇。佢唔肯俾,決心抗辯——打輸咗變 $10,500,上訴再輸,罰款唔找數,最後坐監 21 日。而裁判官由頭到尾,連想輕判嘅權都冇。

第一刀 // THE STORY

講故事

2021 年 3 月 17 日早上,東涌文東路體育館訂場處外嘅長櫈,范敏怡坐喺度,冇戴口罩。一個輔警行埋嚟警告兼解釋法例——佢喺警員在場嘅大約 38 分鐘入面,由頭到尾拒絕戴返。於是佢收到一張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佩戴口罩)規例》(第 599I 章)嘅:$5,000。呢度係成個制度嘅關鍵——乖乖俾咗,唔使上庭,唔留案底,件事即刻完。

但佢唔肯俾,決心抗辯:戴口罩令佢皮膚敏感、呼吸困難;佢唔係帶菌者;佢拎綜援,警察應該搵社工跟進。審訊喺暫委裁判官李卓慧席前進行,問題出喺證據:皮膚紅腫嘅相片係 2020 年 6 月同 8 月影嘅,離案發成七個月;呼吸困難嘅「病歷」係 1998 至 99 年嘅事;冇醫生證明,佢仲話皮膚敏感「唔係病」,係常識,唔使醫生紙。裁判官一個理由都唔收,裁定罪名成立。

跟住先係最辣嘅一鑊。規矩係:限時內俾 $5,000,唔檢控;例外係你可以通知當局抗辯;但常識冇話你知嘅係——打輸咗,而法庭認為你嘅辯護理由屬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,規例附表 2 第 12(3) 條規定,裁判官必須另處同定額罰款相等嘅。必須——即係冇酌情權,想手下留情都唔得。結果:$5,000 定額罰款 + $5,000 + $500 = $10,500,三個月內找數。

佢上訴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HCMA 554/2021)。仲有段插曲:2022 年 1 月 10 日聆訊當日,佢喺法庭入面除低口罩堅持唔戴,聆訊被迫押後,之後改以書面處理。2022 年 6 月 21 日,黎婉姫法官頒下判詞([2022] HKCFI 1760):定罪、判刑、命令三項上訴全部駁回——裁判官「依法有據」,法例寫明佢冇得唔咁判。其實佢贏過一次:另一單案(WKFS 22/2021),另一位裁判官睇過佢案發前後影嘅相片,疑點利益歸被告,判無罪。但嗰單係嗰單,呢單係呢單——每場官司,證據都係重新嚟過。

故事未完。後來嘅判詞透露,佢前後三次同類定罪(2021 年 11 月一單、2022 年 11 月兩單),每單罰 $10,500——佢一仙都冇交。2023 年 2 月 3 日,欠繳嘅代價嚟到:三項罰款各判監 21 日,。一張 $5,000 告票,落腳點係監房。去到第四單(巴士上唔肯戴,話自己食緊腰果、做緊運動),裁判官余俊翔認為抗辯只係「近乎」瑣屑無聊,搵到空間唔判,罰 $8,000 准分期。佢再上訴,2024 年 1 月 8 日游德康暫委法官駁回([2024] HKCFI 113)——游官仲話佢個人其實認為啲理據「屬無理取鬧」,只係冇法理基礎干預原審。

呢單案嘅真正主角唔係范敏怡,係個制度:定額罰款本來係「俾錢了事」嘅交易——你俾 $5,000,政府慳公帑,你慳案底。你一抗辯,個閘就閂埋:輸咗,雙倍加,裁判官依法冇得保你;唔找數,下一步係坐監。香港律師會會刊 2023 年專文檢討嘅公平性——唔認罪唔應該係加罰嘅理由。但喺制度改變之前,收到告票嗰一刻,往往已經係你最平嘅結局。

// VERDICT · 故事講完,落判

最終裁決

原審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,判罰 $10,500;定罪、判刑及命令上訴全部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,維持原判

定罪罪名 CHARGES

  • 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: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佩戴口罩)規例》(Cap. 599I) 第 5A(1) 條(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,即 $10,000)

刑期 / 賠償 SENTENCE

$5,000 定額罰款 + $5,000 (與定額罰款相等,法定強制)+ $500 = $10,500,判刑後 3 個月內繳付

認罪與否 PLEA

否認控罪,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;抗辯理由(皮膚敏感、呼吸困難等)不被接納

上訴歷程 APPEAL

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HCMA 554/2021):黎婉姫法官 2022 年 6 月 21 日駁回定罪、判刑及命令上訴([2022] HKCFI 1760),確認裁判官依法必須判處,冇酌情權

其他 NOTES

三次同類定罪(2021-11-17 一單、2022-11-15 兩單)各罰 $10,500,因欠繳罰款於 2023-02-03 各被判監 21 日、;第四宗(2022-08-11 巴士事件)原審罰 $8,000 准分期,上訴再被駁回(HCMA 145/2023,[2024] HKCFI 113,2024-01-08);佢曾於 WKFS 22/2021 獲判無罪(疑點利益)

第二刀 // THE ANATOMY

訴訟解剖

結果先行——再落刀拆爭點、雙方策略、關鍵一招。

//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

原審罪成罰 $10,500($5,000 + $5,000 附加 + $500 );上訴駁回([2022] HKCFI 1760)。其後兩宗同類定罪各罰 $10,500,三項罰款欠繳,2023 年 2 月 3 日各判監 21 日。第四宗巴士案罰 $8,000,上訴再駁回([2024] HKCFI 113)。

// 法律爭點 ISSUES

// 雙方對壘 STRATEGIES

原告方

控方嘅案情簡單到唔使花巧:警員證供話佢喺指明公眾地方冇戴口罩,佢自己承認冇戴——控方只剩一個任務,就係喺佢提出「」嘅證供之後,喺毫無合理疑點下反證。相片日期對唔上、病歷廿幾年前、冇醫生紙——控方幾乎唔使主動出擊,辯方證供自己就企唔穩。

被告方

佢冇律師、親自行事,策略係「堆理由」:皮膚敏感、呼吸困難、唔係帶菌者、綜援人士應搵社工,之後仲加埋規例違憲、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指控。問題係「」係法定清單,唔係你覺得合理就得——而佢攞唔出任何案發時點嘅客觀證據。佢真正打得過嘅一次(WKFS 22/2021),靠嘅係案發前後嘅相片,即係證據,唔係口講。

關鍵一招 KEY MOVE

成件事嘅關鍵唔喺法庭入面,係喺信箱入面:收到繳款通知書嗰 10 日,係佢最後一次可以用 $5,000 了結嘅機會。佢揀咗抗辯——呢個係佢嘅權利——但一入程序,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呢個閘就裝咗喺度,輸咗就法定雙倍,裁判官冇得酌情。呢個制度設計,先係本案嘅真正被告。

// FIELD GUIDE · 法寶貼士

法寶貼士

呢類案例離你最近——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、點留證、點搵幫手。

//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

01

收到,先計數:限時內俾 $5,000=唔檢控、唔留案底;抗辯輸咗=罰款雙倍加,仲要係法定冇得減。

02

抗辯係權利,但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係個陷阱:法庭唔信你,唔等於罰你——但如果你嘅講法完全唔合理或冇法律依據,就中。

03

想用「」(醫療、飲食、運動等),證據要對住案發時間:即日醫生紙、案發前後相片先有用;七個月前嘅相、廿年前嘅病歷,法庭唔收。

04

真係想求情或者分期,唔好靠抗辯嚟講——出庭認罪求情同「提出抗辯但冇辯護理由」,法律後果差好遠。

05

罰款到期未俾,及早向法庭申請延期——原審裁判官其實有提佢呢點;欠繳唔理,結局係監禁代替。

06

上訴唔係重新洗牌咁簡單:高院只會睇原審有冇法律錯誤或明顯過重;事實裁斷好難郁,本案兩次上訴都係咁輸。

第三刀 // PARALLEL UNIVERSE

平行時空

純屬推論

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,結局會唔會改寫?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——唔係史實。

現實 REALITY

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,係上面嗰個故事。

平行時空 ALT

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:如果佢喺繳款通知書送達後 10 日內俾咗 $5,000——冇檢控、冇案底、冇、冇,更加冇之後嘅監禁。再推一步:如果佢堅持抗辯,但帶齊案發當日前後嘅皮膚科醫生證明同即日相片(好似佢贏嘅嗰單 WKFS 22/2021 咁),就算最後罪成,辯護理由都未必會被定性為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——嗰 $5,000 係有機會唔使俾嘅。同一個人、同一個理由,證據擺喺啱嘅時間,結局可以完全不同。

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,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、證據同法庭。

第四刀 // VERIFICATION

驗明正身

冷知識 FUN FACT
2022 年 1 月 10 日,佢嘅上訴聆訊喺高等法院開庭——佢喺法庭入面除低口罩,堅持唔肯戴,又攞唔出醫學豁免證明,法官幾經勸喻都冇用,聆訊要即場押後,案件最後改以書面方式處理。一單因為唔戴口罩而起嘅案,連上訴都係因為唔戴口罩而開唔成庭。另外,香港律師會會刊 2023 年 2 月號專文《重新思考在定額罰款罪行中施加的公平性》就係以佢呢單案做開場例子。

待核實事項

(1)本案橫跨四宗:本站以首宗(2021-03-17 東涌文東路體育館案,WKFS 20/2021 → HCMA 554/2021 → [2022] HKCFI 1760)為主線,續案細節取自 [2024] HKCFI 113 判案書內交代嘅背景。(2)[2024] HKCFI 113 嘅案號係 HCMA 145/2023(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案件 2022 年第 183 號),與部分轉述資料所寫嘅「HCMA 89/2023」唔同,以判案書抬頭為準。(3)三次定罪嘅日期(2021-11-17 及 2022-11-15 兩單)同 2023-02-03 判監 21 日,出自 [2024] HKCFI 113 第 32-33 段嘅背景敘述,該判刑本身嘅判案書未見公開。(4)HK Lawyer 文章指出 [2022] HKCFI 1760 判詞冇具體解釋點解佢嘅辯護屬「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」,原審係以「可假設」方式處理。(5)律政司《香港刑事檢控 2023》提及另一宗 HKSAR v 范敏怡 [2024] HKCFI 90(裁定口罩罪行合憲),本站未完整核讀該判詞,僅作背景。(6)judgment_url 填咗較新嘅 [2024] HKCFI 113 法律參考資料系統連結(已實測可開);[2022] HKCFI 1760 連結放喺 closing_links 同 sources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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