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刀 // THE STORY
講故事
周諾恒同黃軒瑋係社運人士。一次抗議活動,二人高聲叫囂、夾雜粗言穢語——警方以《》第 17B(2) 條「」:話佢哋嘅行為「意圖激使他人,或導致」。判罪成,各囚 14 日。
二人上訴。高等法院改以較輕嘅第 17B(1) 條(喺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行為)定罪,改判罰款 $2,000 同 $3,000——換咗條條文,但罪仲係罪。佢哋唔收貨,上訴埋。
2013 年 11 月,一致裁定:,全部。判詞劃咗條好清晰嘅界:第 17B 條唔係「煩到人」就成立——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嘅行為意圖激使「他人」,或者客觀上有呢個效果。純粹喧嘩、抗議、甚至粗言穢語,如果冇呢個「激使他人動武」嘅元素,唔係罪行。呢單案成為香港嘅重要案例,連澳洲 Coleman v Power 呢類海外判例都被攞出嚟討論:受過訓練嘅警員,會咁易俾粗口「激使」咩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