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刀 // THE STORY
講故事
何肖鳳喺西貢村屋養咗隻唐狗。一晚,狗隻冇綁繩,車房閘捲起、底下留咗約三尺空位。一位女士行過,狗由罅位竄出,咬中佢小腿。警方其後狗主《》第 25(1) 條:,即屬犯罪——注意,係「即屬犯罪」,唔使證明你有錯。
狗主抗辯用第 25(2)(a) 條:「我已經採取防止。」裁判官問:點樣叫「一切合理」?閘留三尺罅、狗冇綁、冇戴口罩——呢啲全部都係可以做到而冇做嘅措施。罪成,罰款 $3,000。
何肖鳳上訴,主張自己已盡責、仲質疑狗隻辨認出錯。2015 年 9 月,高等法院游德康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,維持原判。判詞仲拆解咗第 23(1)(b) 條「可遊蕩至公眾地方」嘅元素:你唔使隻狗真係出咗街先犯「失控」——佢「可以」出到街,已經夠。呢單案係狗主必讀:條例嘅設計,就係將責任壓晒喺主人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