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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睇嘅係一樣嘢:放棄管有
「垃圾桶執嘢,即係偷嘢啦?」好多人以為執咩都犯法。其實法律睇嘅係一樣嘢:物主有冇放棄管有。
掉咗落垃圾桶嘅嘢,物主用行動講明「我唔要」——呢啲係棄置物,執走唔犯法。但失物唔同:物主只係一時唔見咗,佢仲係物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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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線一句講明:棄置 vs 失物
執得嘅:垃圾桶入面嘅紙皮、人哋掉出嚟嘅舊傢俬、回收站嘅二手嘢。掉咗=唔要,執走冇事。
執唔得嘅:地上嘅銀包、電話,人哋暫放嘅物件。執走唔交差=盜竊——呢條線,原來犯法 EP3 執銀包集有詳細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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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線之差:刑責有幾遠
如果執嘅係失物,而又據為己有,面對嘅係《盜竊罪條例》(Cap. 210)——最高監禁 10 年,同入舖偷嘢同一條罪。
關鍵唔係物件值幾錢,係物主放唔放棄管有。垃圾桶嘅嘢,物主已放棄,執走唔係偷;地上嘅銀包,物主無意放棄,執走就係盜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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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事件:點樣執先啱,新聞都教過
2025 年,有人喺東壩執到遊客遺下嘅智能眼鏡,事件惹起討論。大律師教路:執到失物應該交去警署——3 個月無人認領,財物會撥歸執拾者。
同年亦有人喺垃圾桶發現 $500 紙幣,全城熱議執唔執得。重點都係嗰句:垃圾桶嘅棄置物執得,但如果係人哋唔小心跌嘅失物,就要交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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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嘢界線速查
垃圾桶內嘅棄置物——執得,物主已放棄。地上嘅銀包電話——唔執得,盡快交警署。交咗失物之後——3 個月無人認領,警方會畀返你。
唔肯定嘅時候,問自己呢三句:佢係掉嘅定跌嘅?喺垃圾桶定喺地下?有冇可能有人返嚟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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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寶:執嘢自保 4 式
四式記住,執得安心:
第 1 式 · 垃圾桶嘅放心執
棄置物無主,紙皮傢俬舊物都係。
第 2 式 · 失物唔好掂
銀包電話首飾,見到當睇唔到,或者交公。
第 3 式 · 交咗有着數
3 個月無人認領歸你。誠實執嘢,隨時有回報。
第 4 式 · 唔肯定當有主
估唔到係棄置定遺失?當佢有主,最穩陣。
// 天花板一覽
棄置物
執得
物主已放棄管有
失物
唔執得
仍有主 執走唔交=盜竊
交公之後
3 個月
無人認領 會畀返你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區域法院
「見老闆」之後人間蒸發:629萬金器連環騙局,走佬7年半都甩唔到身
「佢陪你買金器,話攞去「見老闆」賣個好價,叫你喺大廈門口等——然後佢就消失左,一消失就7年半。629萬金器、6名事主、一張拘捕令,最後換嚟42個月監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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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區裁判法院(原定2017年6月21日提堂;未開審已撤控)
一蚊紙皮,六個執法人員
「一個外傭放低一蚊,攞走兩個紙皮箱——錢一落地,六個食環署職員即刻圍埋嚟。75歲朱婆婆嘅「一蚊生意」,最高可以罰五千兼坐一個月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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