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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界線:刑罰一頭一尾
同係出咗手、死人冇命,自衛係咪成立,直接決定你行出法庭定坐一世。自衛喺普通法係完全抗辯——成立即係無罪釋放,唔係減刑,係根本冇罪。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Cap. 212)第 8 條亦寫明,合法防衛中使用嘅武力唔構成犯罪。
相反,自衛唔成立而有殺人意圖,就係謀殺(Cap. 212 第 2 條)——強制終身監禁,法官冇得判輕、冇得判短。香港冇內地嗰種「防衛過當」制度,唔好混為一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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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衛嘅法律依據:兩條法例撐住你
自衛唔係口頭禪,係白紙黑字嘅法律權利。Cap. 212 第 8 條:使用可原諒嘅武力保護自己或他人,唔構成犯罪。
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Cap. 221)第 101A 條:任何人喺防止罪案或者協助合法逮捕時,可以使用喺當時環境下屬合理嘅武力。兩條夾埋,就係香港自衛權嘅骨架——關鍵字永遠係「合理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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輸咗嘅代價:終身監禁
自衛係完全抗辯——成立,無罪;唔成立,謀殺。冇中間位,意味住風險係一頭一尾:武力明顯過剩,自衛唔成立,直接面對謀殺或誤殺。
所以「佢打我我打返佢」唔係自動成立嘅自衛。法庭會逐格檢視:威脅仲存唔存在?你用嘅武力係咪同威脅相稱?有冇退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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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界線一句講明:必要+合理,缺一不可
自衛要成立,要過三大關卡:第一,有冇真實威脅——唔係你驚就得,要客觀上真係有危險。第二,武力有冇必要——有退路而唔退,好難話必要。第三,武力係咪合理相稱——對方揸拳你攞刀,比例已經唔對。
三關係「同時」要過。必要同合理,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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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度係過界?R v Martin 嘅農夫
英國 R v Martin [2002]:農夫槍殺闖入農舍嘅夜盜,一死一傷。案情關鍵係——賊人已經背向逃離,威脅已過,農夫仍然開槍。陪審團唔接納自衛,誤殺罪成。
香港法庭一樣咁睇:對方走緊,你追住嚟打=報復。報復,永遠唔係自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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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:2012 華富邨,合理武力嘅最佳示範
2012 年,華富邨有途人發現偷車賊,上前制止,糾纏期間賊人死亡——律政司最終決定唔起訴。
點解?證據顯示佢用嘅武力符合當時環境嘅合理程度——正正係 Cap. 221 第 101A 條嘅正面實例。自衛唔係殺人牌照,但合理保護自己,唔係罪。
// 天花板一覽
自衛成立
無罪
完全抗辯 唔係減刑
謀殺罪成
終身監禁
強制性刑罰 法官冇得判短
中間位
冇
香港唔設防衛過當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高等法院上訴法庭(重審: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連陪審團)
佢倒地之後,你仲補多四腳——就由自衛變謀殺
「一個誤觸嘅防盜鐘、一場十秒嘅追逐——你以為係自衛,陪審團睇到嘅係謀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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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重審)
殺妻囚終身,上訴得直重審——點解變咗7年4個月?
「同一個人、同一具屍體、同一條電線——原審判終身,重審變7年4個月。中間差嘅,係一個被法官「踢走」嘅專家證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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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格蘭高等法院皇座法庭五人庭(Queen's Bench Division;審訊於 Exeter Assizes)
四個人、兩罐蕪菁、一條人命:點解「唔殺人就全部死」都係謀殺
「1884年,三個餓到癲嘅水手殺咗個17歲學徒嚟食——佢哋以為「海上慣例」會保護佢哋,結果換嚟一紙死刑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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