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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分界:一個冇得拗,一個有排拗
同係死咗人,刑罰可以差天共地。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Cap. 212)兩條條文,寫死咗兩個唔同嘅天花板:謀殺(第 2 條)罪成,18 歲或以上一律強制終身監禁——法官冇得判輕、冇得判短,呢個係 1993 年 4 月香港正式廢除死刑之後嘅定局;誤殺(第 7 條)最高刑罰一樣係終身,但唔係強制——由幾年到終身都得,全睇案情有幾嚴重。
唔使問邊個重邊個輕:兩條都係最嚴重級別,一律上高等法院,陪審團審。分別在於——謀殺嘅判決喺陪審團講「罪成」嗰刻已經寫好;誤殺嘅判決,法官仲有成個光譜可以行。
謀殺
罪成=終身,冇例外(未滿 18 歲犯案先至有酌情空間)。求情只影響最低服刑期嘅建議,改變唔到「終身」本身。
誤殺
天花板係終身,地板可以好低。案情輕微嘅誤殺,判幾年都有;最嚴重嘅——例如 Hello Kitty 案——照判終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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乜嘢叫「嗰個意圖」?
法庭唔係問你想唔想佢死。謀殺嘅意圖有兩個層次:想殺死人(直接意圖),或者想對方受真正嚴重嘅身體傷害(grievous bodily harm)。即係話,斬人一鑊、諗住畀個教訓佢、想佢殘廢——就算你冇諗過要佢死,後果真係死咗,已經可以係謀殺。
「我唔係有心」講就得?睇張文港案。被告與舊同事結怨,2020 年 8 月 30 日喺旺角街頭重遇對方、拍打車窗大罵,同日傍晚喺住所附近家品店買咗一把廚師刀;9 月 1 日,佢喺將軍澳港鐵站自動櫃員機旁,從背囊取刀刺向對方頸部,傷口深達 10.6 厘米,對方傷重不治。被告求情話「無意殺人」,法官唔接納;1 男 6 女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——2024 年 1 月,依例判處終身監禁。
陪審團睇咩
唔係睇你事後點講,係睇你動手前後做咗啲咩:事先買刀、帶刀赴會、一刀刺頸要害——呢啲行為本身就係意圖嘅證據。
張文港案編號
HCCC 221/2021。被告開審時擬承認誤殺,控方不接納——控方認為證據去到謀殺,就唔會俾你「降格」了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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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殺分兩大類
誤殺唔係「細啲嘅謀殺」咁簡單,法律上分兩大類,分別在於動手嗰刻有冇嗰個意圖:
自願誤殺:有意圖
本來係謀殺——被告有殺人/重創意圖——但有一道「部分免責抗辯」成立,由謀殺降格做誤殺。嗰三道閘,下一節講。
非自願誤殺:冇意圖
嚴重疏忽,或者非法兼危險行為引致死亡。冇諗過傷害對方,但行為本身已經夠危險——例如危駕致死呢類。
點解要分
Hello Kitty 案就係咁:陪審團唔肯定被告有冇嗰個意圖(死因有疑點),謀殺入唔到,誤殺罪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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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條救命閘:明明係殺人,點解變誤殺?
《殺人罪行條例》(Cap. 339)寫明三個「部分免責抗辯」。任何一道成立,謀殺都要降格做誤殺。呢三道閘 1963 年沿用至今:
激怒(第 4 條)
被人激到突然失去自制先至動手——唔係冷靜諗住嚟,係一時控制唔到自己。但留意:係「突然失去自制」,事後諗返轉頭報復唔算。
減責神志失常(第 3 條)
動手嗰刻神志失常,嚴重削弱咗被告嘅判斷同責任——責任減輕,罪名跟住降。呢條閘要精神科證據支撐。
自殺協定(第 5 條)
兩個人約定一齊死,存者跟協定殺死對方——法律一律當誤殺。但協定嘅存在,要被告自己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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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界線一句講明
謀殺定誤殺,唔係問死咗人未,係問動手嗰刻你有冇殺人/重創嘅意圖,同埋有冇免責抗辯接住你。意圖定生死——呢四個字,係成個殺人罪光譜嘅軸心。
記住:三道閘都係「部分」免責——唔係甩身,係由謀殺降格做誤殺,一樣要坐。由「冇得拗嘅終身」變「有排拗嘅最高終身」,爭嘅係判刑空間,唔係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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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:Hello Kitty 藏屍案——謀殺甩晒,誤殺都係終身
1999 年,23 歲嘅樊敏儀因債務問題,被禁錮喺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個唐樓單位,虐待約一個月致死。死後被肢解,頭顱藏入一個美人魚造型嘅 Hello Kitty 公仔。全港嘩然。
審訊嘅關鍵,正正係呢篇講嘅分界線:得返頭顱,法醫確定唔到死因;辯方提出死者可能係自行吸食過量冰毒致死——有疑點,謀殺入唔到。2000 年 12 月 6 日,陪審團以 6 比 1 裁定三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、誤殺罪名成立。阮雲道法官嚴斥被告「極度喪心病狂」,以誤殺罪最嚴厲嘅判刑,判三人終身監禁,並下令最少服刑 20 年先可申請覆核減刑。
後續:其中一名被告梁勝祖上訴得直、發還重審,重審時承認誤殺,2004 年改判監禁 18 年——呢個就係「誤殺有排拗」嘅示範:同一條罪,由終身到 18 年,都係法律容許嘅範圍。
點解謀殺甩
唔係因為案情唔夠殘忍,係因為控方舉證唔到「毫無合理疑點」嘅意圖同死因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——呢個係刑事審訊嘅鐵律。
點解誤殺都係終身
誤殺判刑係光譜。禁錮、虐待、毀屍——案情去到盡,法官用盡個天花板。終身監禁唔係謀殺專利。
// 天花板一覽
謀殺(第 2 條)
強制終身
法官冇得判輕
誤殺(第 7 條)
最高終身
由幾年到終身都得
分界線
意圖
動手嗰刻有冇殺人/重創意圖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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