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來唔犯法 YLH·原來唔犯法03

老闆唔批辭職:佢冇權唔批

辭職係通知,唔係申請——《僱傭條例》冇「批准」機制,但通知期同代通知金要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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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例點講?由頭到尾冇「批准」兩個字

「我老闆唔批我辭職,點算呀?」連登、Facebook 長期有人問。答案好簡單:《僱傭條例》(Cap. 57)第 6 條講嘅係「通知」——任何一方可以用書面或口頭通知終止僱傭合約。

成條條例由頭到尾冇批准機制。你封信交咗,已經生效;佢簽唔簽收、批唔批,法律上冇分別。冇任何條文畀僱主「唔批」員工辭職嘅權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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唔使批准,唔等於冇手尾

老闆「唔批」冇法律效力——但你嘅合約義務仍然要履行。通知期照合約計;合約冇寫明嘅話,預設唔少於 1 個月。

想即走都得:第 7 條畀你用代通知金即時終止合約,即係賠返相當於通知期嘅工資。但咩都唔跟就唔返工?呢個係民事違約,僱主可以追討賠償。唔使批准,同冇手尾,係兩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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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解人人都以為要批?

三個來源:打工仔慣性——「遞信等批」做咗幾十年,當咗常識;戲劇情節——「我唔批你走」聽多咗,以為真係有呢個權;公司行政流程——內部要簽收、要交接,睇落好似批核。

但行政流程唔係法律權力。條例由頭到尾只有「通知」同「代通知金」,冇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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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情境 Q&A

三個最多人問嘅情境:

  • 「老闆唔肯簽收封信」

    郵寄或電郵,留低送達紀錄。有效送達就夠,佢簽唔簽唔影響。

  • 「我唔想畀通知期」

    第 7 條:代通知金即時終止。賠錢解決,係民事問題,唔係刑事。

  • 「公司拖糧報復點算」

    出糧係法定責任,唔可以因為你辭職而拖。點追討,法保信箱 EP2 拖糧集有詳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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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職信 3 要素

第一,最後工作日——按通知期計啱,白紙黑字寫清楚。第二,送達紀錄——電郵或郵寄,唔好只係口頭講。第三,自己留底——副本影定,日後有爭議有保障。

寫低呢三樣,佢批唔批,都唔關你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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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寶:辭職自保 4 式

四式記住,辭得乾淨:

  • 第 1 式 · 白紙黑字

    書面通知,留低送達紀錄。口頭講完就算係大忌。

  • 第 2 式 · 計啱通知期

    合約寫明跟合約;冇寫明,預設唔少於 1 個月。

  • 第 3 式 · 想即走畀錢

    代通知金即時終止,明碼實價,乾手淨腳。

  • 第 4 式 · 佢拖糧另計

    欠薪係僱主違法,同你辭職冇關。照追。

// 天花板一覽

辭職本質

通知

唔係申請 唔使批准

預設通知期

1 個月

合約冇寫明嘅話 第 6 條

想即走

代通知金

第 7 條 賠錢即時終止

// 法例依據
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
// 核查來源

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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