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咩行為會中?條文寫到好闊
《香港鐵路附例》(Cap. 556B)第 28H(1)(a) 條寫得清清楚楚:任何人喺鐵路處所之上,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、粗穢、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。冇寫「鬧人先算」、冇寫「大聲先算」——講咗出口,已經可以構成違例。
仲有個範圍問題好多人唔知:「鐵路處所」唔係淨係車廂。月台、大堂、扶手電梯、出入口通道,全部都係。即係話,你由踏入港鐵站嗰一刻開始,條附例已經管緊你。
一句都計
條文針對「使用」粗穢言語本身,唔使證明有人被冒犯、唔使有受害人報案。職員聽到,已經可以處理。
講電話都中
對住電話爆粗,同對住人爆粗,喺條文面前冇分別——分別只在於有冇喺鐵路處所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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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點計?罰款之外仲有案底
好多人見到「最高罰款 $5,000」就以為唔係大事。但呢條係刑事罪行:一經定罪,除咗罰款,仲會留低刑事案底。罰款交完就完,案底跟住你——做唔做到某啲工、申唔申請到某啲牌照,都關事。
附例本身冇監禁罰則(2007 年修訂後,港鐵將粗言穢語等多項罪行的監禁罰則刪除,只保留罰款)。但唔好誤會:冇監禁唔等於冇後果。同埋,如果粗口內容去到恐嚇程度,檢控方可以改用其他條例告,嗰啲就有得坐。
邊個有權票控
港鐵有獲授權嘅檢控人員,警務人員一樣可以執法。所以唔好以為「港鐵職員唔係警察」就鬆人——兩邊都郁得你。
警告先行係常態
實務上港鐵多數先勸喻或發出「違反香港鐵路附例通知書」(書面警告),記錄在案;再犯或者情節嚴重,先會正式檢控。但呢個係做法,唔係權利——附例冇寫明一定要先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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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:真係有人因為粗口被罰
「講下啫,唔會真係告嘅」——呢句係錯嘅。香港有定罪案例白紙黑字:鮑正榮案。2012 年案發當晚,被告喺上水站與港鐵職員衝突,以粗言穢語辱罵職員。2014 年 7 月 22 日,粉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——單係粗言穢語呢一項,罰款 $1,200(連同吸煙等其餘控罪合共罰 $3,700)。被告不服上訴,上訴駁回,定罪同罰款維持。
近啲嘅例子:2026 年 1 月 23 日,有乘客喺寶琳站因粗言穢語收到港鐵發出嘅「違反香港鐵路附例通知書」——書面警告,記錄在案,警告再犯可被檢控。件事喺社交平台瘋傳,好多香港人先第一次知道:原來講粗口真係有條例管。
鮑正榮案重點
唔係因為鬧得特別狠先中——係「喺鐵路處所使用粗穢言語」呢個行為本身已經夠成罪。罰 $1,200 係法庭按案情判,唔係定額罰款。
寶琳站事件重點
港鐵今次只發警告信,冇檢控——但通知書寫明「記錄在案」。即係話,檔案已開,再犯就唔係警告咁簡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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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線喺邊?一句講晒
條界線其實好清晰,就係你企喺邊。同一句說話,喺港鐵範圍內講,係違例;行出閘機、行出車站出入口,返到公眾街道,第 28H 條就管唔到(當然,公眾地方有公眾地方嘅法例,但係另一回事)。
另外,普通爭執、聲量大、語氣差,只要冇粗穢、威嚇、淫褻或令人反感嘅字眼,單憑聲大唔構成違例。條文針對嘅係言語內容,唔係音量。
會中
粗穢言語、威嚇性說話、淫褻或令人反感言語——喺任何鐵路處所範圍內,講電話講粗口都一樣中。
唔會中
普通爭執冇粗穢字眼、聲量大但內容冇問題、或者人已經出返地面離開港鐵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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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場加映:港鐵罰則一覽
粗口只係其中一條。港鐵附例成張罰則表,最多人中嘅其實係第 27(b) 條——已付車費區域內飲食,最高罰 $2,000,連飲水都計。呢條我哋喺「原來唔犯法」EP1 有姊妹篇詳解:同一條例,閘內管到死死地,閘外完全管唔到。
閘內飲食(連水都計)
第 27(b) 條,最高罰 $2,000。拍咗卡入閘之後,月台、車廂都係「已付車費區域」。
講粗口
第 28H(1)(a) 條,最高罰 $5,000——係港鐵附例入面罰款較高嘅一檔。
閘外飲食
唔犯法。同一條附例,只管「已付車費區域」;閘外大堂唔喺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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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寶四式:車廂自保術
真係遇到衝突,記住四步:
火嚟停一停
嬲係正常,但喺鐵路處所,一句粗口嘅代價係最高 $5,000+案底。唔值得。
畀人鬧唔使鬧返
對方爆粗係佢違例,你鬧返轉頭就兩個都中。錄低、行開、搵職員,三樣都好過開口。
收到告票點算
唔好即場爭執升級。保留文件,了解自己嘅權利,有需要搵法律意見先決定點處理。
出咗閘先好講
真係唔吐不快?行出車站範圍先講。條界線就係嗰度。
// 天花板一覽
粗言穢語
$5,000
第 28H(1)(a) 條最高罰款
閘內飲食
$2,000
第 27(b) 條最高罰款
定罪之後
案底
罰款以外嘅真正代價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裁判法院(原審);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上訴)
鬧客兩句,罰一百——但案底跟一世
「車資拗撬變粗口橫飛,司機鬧到乘客一面屁——結果只罰一百蚊,但刑事案底從此跟身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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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原審:湯寶臣法官會同陪審團);高等法院上訴法庭(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)
冇燒死人,照判終身——一樽天拿水、一卡車廂、一個報復社會嘅老翁
「佢因為六架改裝單車俾政府充公,決定喺朝早繁忙時間、過海列車嘅頭卡車廂點着一樽天拿水。冇人燒死——但佢成為香港第一個因純縱火被判終身監禁嘅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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