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分界線:刑罰差天共地
同係管有危險藥物,被控邊一條,刑期差天共地。第 4 條販運毒品:最高終身監禁,另加罰款 $500 萬,唔准緩刑,高等法院審。出售、分發、供應都係販運——帶毒品離境=出口=販運。
第 8 條管有毒品(俗稱藏毒):最高監禁 7 年,另加罰款 $100 萬,通常指向自用管有。一樣係刑事、一樣留案底——但同終身監禁比,係兩個世界。
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幾多先算販運?冇呢條數
好多人以為帶少少就係藏毒、帶多啲先係販運——香港法律冇呢條數。份量只係其中一項因素,唔係決定性。
Gurung Laxman 案:被告管有 7.09 克毒品,照樣判販運。上訴後刑期由 5 年半減至 4 年——但販運罪名不變。7 克都可以係販運,幾百克都可能只係藏毒,睇嘅係整體證據。
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法庭點推斷?砌返幅完整嘅圖
冇單一決定性因素,法庭係砌返幅完整嘅圖。包裝方式:分開幾十個小包,定係一個大袋?前者似準備分銷。現場物品:有冇電子磅、膠袋、大量現金、交易短訊?
每一樣物件都係一塊拼圖。分裝+磅+現金擺埋一齊,自用嘅講法就好難成立。
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分界線一句講明:整體證據定生死
法庭問嘅唔係「幾多克」,係「呢啲證據擺埋一齊,似自用定似做生意」。包裝、工具、現金、通訊紀錄、口供——整體證據指向供應他人,就係販運。
所以「我帶少少啫」從來唔係保證。幾克,都可以終身。
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真實案例:4.44 克都係販運
陳家勝案:被告身上搜出 4.44 克毒品——分開 45 個小包,加埋 2 萬蚊現金。法庭裁定販運。4.44 克=販運,分裝+現金,講晒意圖。
另一宗 AG v Lau Chi-sing:被告辯稱毒品帶離境係自用,法庭話——出口都係販運,用途唔影響定義。幫人「順便帶嘢」過關?一樣可以係販運。
↑ IG 卡原文,撳大睇
2025 年新發展:太空油正式列毒品
2025 年 2 月 14 日起,依托咪酯(太空油煙彈主要成分)正式列入《危險藥物條例》Cap. 134 附表 1——後生仔圈流行嘅「太空油」,而家同毒品同級。
管有已經犯法(最高 7 年+$100 萬),販賣更加係重罪(最高終身+$500 萬)。電子煙,唔係擋箭牌。
// 天花板一覽
第 4 條 販運
終身+$500 萬
唔准緩刑 高院審
第 8 條 管有
7 年+$100 萬
俗稱「藏毒」
最低數量
冇
7.09 克都照判販運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西九龍裁判法院
兩粒煙彈、四個月監——「太空油」列毒品後第一個坐監嘅人
「佢以為係電子煙。其實袋住嘅係「毒品」——2025年情人節嗰日刊憲之後,兩粒煙彈嘅代價,係四個月自由。」
開啟卷宗 →
高等法院上訴法庭(原審:高等法院原訟法庭,陪審團審訊)
37年4個月——香港史上最重販毒刑期,一單上訴改寫埋全港嘅販毒量刑規則
「一個晚上、一架快艇、35包冰毒——李名豪換番嚟嘅係37年4個月,香港史上對販毒罪判過最重嘅刑期。但真正改寫歷史嘅唔係個刑期,而係佢嗰單上訴:由呢一日開始,全香港嘅販毒案都唔可以齋用把尺度毒品重量嚟判。」
開啟卷宗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