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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子:制度本身就係咁設計
新聞成日見:涉嫌好重嘅罪,提堂之後居然行出法院返屋企,留言區一定有人鬧「法治已死」——但其實制度本身就係咁設計。
無罪推定寫喺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(Cap. 383)第 11(1) 條:定罪之前,一律假定無罪。未定罪之前,疑犯法律上係無罪嘅自由人——自由係起點,失去自由先要有理由。加埋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Cap. 221)第 9D 條嘅「有利保釋」推定:法庭原則上應該准保釋。甚至未正式落案起訴之前,《警隊條例》(Cap. 232)第 52 條都畀警署批保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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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 1:法庭只問三樣
保釋庭唔係審案——法官唔會喺呢個階段判斷案情。佢只評估一件事:放咗佢出去,風險有幾大。具體係三條問題:會唔會棄保潛逃?會唔會喺保釋期間再犯?會唔會干擾證人或證據?三關都過唔到,先至考慮羈押。
所以涉嫌謀殺都可以保釋——罪名有幾駭人,唔係保釋庭嘅問題,案情留返正式審訊先處理。而控方要羈押,唔係齋講「案情嚴重」就得,要講出具體風險:被告實際會點樣走佬、再犯或者騷擾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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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 2:保釋條件點運作
批准保釋,通常附帶一系列條件——被告簽擔保書承諾遵守,違反任何一條,可以即時撤銷保釋拉返入去:
錢銀擔保
現金擔保:自己夾錢做抵押;人事擔保:親友簽紙擔保你,你走佬佢賠。
行動限制
宵禁:指定時間唔出得門;禁離境:交出旅遊證件;定期報到:按時去警署簽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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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 3:有一類案件,門檻反轉
一般刑事案件,s.9D 嘅「有利保釋」推定企得穩——控方要舉證點解唔准。但有一類案件,門檻反轉:國安法案件。
唐英傑案(HCAL 1601/2020)確立:國安法案件嘅保釋推定唔適用,被告要自己證明唔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,先有機會保釋。舉證責任,由控方轉咗去被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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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 4:點解唔可以一律收押?
因為審訊可以等成年——排期動輒幾個月至幾年。如果未定罪就一律收押,即係變相未審先罰,無罪推定形同虛設。
羈押係最後手段:剝奪自由係最重嘅干預,有條件保釋處理到風險,就唔應該收押。等審唔係等罰——期間被告仍然係法律上嘅無罪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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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寶:睇新聞點理解保釋?
四個關鍵概念,睇穿保釋新聞:
「准保釋」唔代表佢冇做
只代表法庭認為佢唔會走佬、再犯或干擾證人。案情有冇事,留返審訊先知。
「還押」唔代表有罪
只代表風險評估過唔到關。還押期間,佢仍然係法律上無罪。
保釋金唔係罰款
守得住條件,完案後原銀退返;違反條件,先會被沒收兼拉返入去。
見到「撤銷保釋」要留神
即係違反咗條件或者風險有變,下一步通常係即時收押。
// 天花板一覽
有利保釋推定
s.9D
Cap. 221 原則上應准保釋
警署保釋
s.52
Cap. 232 未落案都可批
國安案
推定反轉
被告要自證唔會再危害國安
// 法例依據
// 相關卷宗:呢個概念喺真實官司點用
高等法院原訟法庭(陪審團)、上訴法庭、終審法院
從高處墮下:曾蔭權由定罪到終院洗脫
「佢打過金融大鱷、做過香港一哥,最後竟然係一層深圳豪宅,令佢成為史上第一個坐監嘅前特首。」
開啟卷宗 →
I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INAL APPEAL NO. 9 OF 2015 (CRIMINAL) (ON APPEAL FROM CACC NO. 292 OF 2013)(上訴自 CACC NO. 292 OF 2013)
一句『冇嘢講』,販運甩罪即時放人
「俾警察搜到一袋冰,由被捕到警署一句都冇講——呢份緘默,最後成為佢喺終審法院翻盤嘅關鍵。」
開啟卷宗 →